離婚協議一般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備案登記的就會發生法律效力,但這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本身協議就是符合生效條件的,那么辦理了備案登記之后就可以生效。那具體來說,
離婚協議有效的條件是什么?下面我們為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
一、
離婚協議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有效的
離婚協議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
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多份
離婚協議的效力怎樣認定
1、當事人雖然存在多份
離婚協議,但最終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則多份協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管是基于什么樣的
離婚原因,一方為了達到
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
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
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
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
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
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
離婚案件的依據。2、存在多份
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
離婚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往往會存有一個誤區,認為在存在多份
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最后的一份肯定會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其實不然,
離婚協議因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與
合同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較大的不同。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已經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完
離婚手續,且該
離婚協議已在辦理
離婚手續的民政局進行了備案。這樣才能保證簽訂出來的協議是有效的,而只要辦理了備案登記,那么就可以馬上生效,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同時也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