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怎樣才有效
錄音證據怎樣才有效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在書面證據缺乏的情況下,錄音證據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關鍵。“錄音”方式取證,尤其是私下錄音是否合法?“錄音證據”能起到什么作用?錄音取證要注意什么?
1、錄音(錄像)是否可以成為證據?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于,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就是個問題了?
2、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么,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于合法取得,無效。
3、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