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
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有哪些 一、旅游
合同糾紛怎么舉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參加旅行社組團旅游,在旅游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要求賠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舉證:
1、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旅游
合同。
所以當事人與旅游公司所簽旅游
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旅行社開出的旅游服務費發票、出團通知等,能夠證明旅游
合同關系的成立。
2、旅行社領隊或游艇服務商關于事發經過的書面材料,能證明當事人在旅游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及因果關系。
3、醫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清單、
醫療費發票、鑒定結論(包括傷殘等級和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鑒定費發票、誤工收入減少證明、戶口簿或暫(居)住證、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社保
基金結算單、護理人員工資證明等,證明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及賠償范圍、賠償標準。
二、旅游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責任
(一)侵權責任
旅行社的侵權行為,旅游者可以基于侵權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因旅行社的侵權行為,造成旅游者精神的嚴重損害,旅游者在追究旅行社侵權責任時,不僅可以得到財產方面的賠償,而且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二)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發生沖突的現.在旅游糾紛中,往往會出現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如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務有瑕疵,發生
交通事故等;旅行社既違反了旅游
合同的相關規定,同時也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損害。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游客如果想要就自己的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則只能提起侵權之訴。當旅行社既有侵權行為又有
違約行為時,旅游者考慮更多的應是兩者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區別,從而選擇有利于自身追償的法律關系,而不應過多考慮賠償數額差別問題。就同一事實,同一損害結果,如果因為選擇
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而得出相差較大的賠償數額,只能說明法律規范有待修改。因此,在旅行者選擇
違約責任時,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項。
(三)
合同責任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旅游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
合同后,因旅行社的過錯,導致旅游
合同未能履行、未能全部履行,即旅行社對該旅游
合同的
違約行為。我國《
合同法》對此規定了繼續履行、
違約金等五大類
違約責任形式。筆者認為,在旅行社未能如期出團、未按
合同規定提供伙食、住宿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可以僅適用
合同法關于
違約責任的救濟措施。但旅游是一種特殊的消費方式,如前所述,依據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其賠償的范圍不完全相同,如果在
違約和侵權發生競合的時候,在請求數額上的差別是非常大的。由于訴訟方案的選擇不同,造成實質的賠償效果不同,顯然是不公正的。這種通過訴訟技巧的選擇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救濟顯然也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實質上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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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就應該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旅游者應積極地搜集相關的證據,如旅游
合同、住宿憑證等等,只有證據充足,才能使自己勝訴的機率大大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