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托人的主要權利有什么? 一、民事訴訟委托人主要權利
信托的過程中,委托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托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托財產給予強制
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托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托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托契約時,對受托人要求補償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托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權利;
(8)信托結束而無信托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
(9)當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時解除信托關系的權利。
二、信托行為
信托行為是指達成信托時所履行的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信托行為,一般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簽訂
合同或協議。委托人立下遺囑,經過法院鑒證,也是法律行為,同樣屬于信托行為。此外,信托行為也可以由法律按有關法律強制性建立。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鑒訂不同的
合同,但屬于同一的,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托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
合同,只由信托部門發給委托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
合同的信托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
合同的效力。信托行為的主體是指信托行為發生時涉及的信托關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信托行為的客體則是指信托投資行為所涉及的信托財產。信托行為的有效要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托行為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托財產。《信托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托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托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
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采取信托
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
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三、提供資料
(一)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下同)
(二)委托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需提供有權人的授權文件
(三)委托人為工商客戶的,須提供公司
合同、章程、董事會相關決議和授權書
(四)委托人預留的印鑒和有權簽字樣本
(五)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綜上所述,關于 民事訴訟委托人相應的權利還是很多的,但是這種權利的實行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的,要有
合同或協議等被法律認可的文書。同時,民事訴訟的委托人還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或授權文件才能委托他人參與民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