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拍賣是依照民法的規定,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即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系。任意拍賣的原則:
(一)禁止違法拍賣
違法拍賣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明顯或不明顯地違反法律規定。違法拍賣行為,一是指拍賣違禁品的行為,如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軍火、毒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二是指拍賣當事人鉆法律的空子,在拍賣時內外串通、營私舞弊,如拍賣行職員受賄行賄,泄露底價,使物品高價低賣而從中牟利,或以贗品冒充真品拍賣等。不管是拍賣違禁品還是在拍賣中營私舞弊,都屬違法拍賣,都是對拍賣市場正常運轉的嚴重損害,所以必須嚴格禁止。對于拍賣中的違法行為,每個公民部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禁止無益拍賣
所謂無益拍賣,是指因拍賣而造成公民個人或社會團體損失的行為。如在任意拍賣中,委托人委托拍賣行拍賣其家庭生活必需品,比如炊具、臥具等,造成其家人生活困難,這種拍賣屬無益拍賣。又如,在現行國家政策下,拍賣國有企業時不把原企業職工的安置作為買受的基本條件,這樣的拍賣既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也對職工個人生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不利因素,屬無益拍賣。無益拍賣的認定,以法律或政策條文為依據。
(三)拍賣人的行為受委托人的監督
在任意拍賣中,拍賣人代表委托人實施拍賣,處于代理人的地位,其行為理應受到委托人的監督。在拍賣中,委托人作出的決定是拍賣成功與否的重要環節,一旦其委托拍賣人實施拍賣,就要對拍賣的結果負責。一般情況下,拍賣人接受委托,從擬定拍賣日期,確定拍品底價,到發布公告,實施拍賣,都以委托人的意見為主要參考依據。無特殊情況,拍賣人應根據委托人的意愿實施拍賣。
(四)拍賣一槌定音,不得反悔
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拍賣是以契約內容為依據而進行的。因此,拍賣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調節。不管拍賣行實施任意拍賣,還是
執行法院實施強制拍賣,對于競買人來說,一旦價格被拍定,就不能撤回,這具有法律效力。如堅持撤回則屬
違約行為,要受到
違約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