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
執行事務合伙人嗎?一、私募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
執行事務合伙人嗎
與普通合伙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同,《
證券投資
基金法》、《私募投資
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
基金管理人均未進行過明確的界定。
不過,我們可以從中國
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下稱“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
基金管理人與
執行事務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區別。譬如,
基金業會在《必備條款私募投資
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伙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合伙型
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業
執行事務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給其他私募
基金管理機構。”
從
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專業私募
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管理運作。GP擔任
基金管理人的,由GP來進行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再由已登記的管理人進行合伙型
基金備案;另行委托專業
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該專業
基金管理機構應先登記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
基金備案手續。……”由此可見,普通合伙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與
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是不一致的
二、私募
基金管理人和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
(一)
執行事務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
基金里,而
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組織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
基金,又包括契約型
基金和公司型
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
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成為
執行事務合伙人后,既可自任為有限合伙企業的
基金管理人(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
執行事務合伙人無需與有限合伙人企業另行簽署委托管理協議),亦有權通過與第三方專業的私募
基金管理機構(下稱“第三方機構”)簽署委托管理協議的方式,將其擁有的
執行合伙事務權中的
基金管理權能轉委托給第三方機構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機構擔任
基金管理人。
通過上文,我們給您回答了私募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
執行事務合伙人嗎這個問題。我們不難看出,
執行事務合伙人只是私募
基金的發起方,并不見得就是
基金管理人。在很多私募
基金中,都將管理權限委托給第三方機構,而
執行事務合伙人此刻只負責監督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