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時間 一、如何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時間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
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探望權是指
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親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把孩子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根據《婚姻法》第3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
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或者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代理人。
二、一方不讓探望孩子怎么辦
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
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
離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
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對拒不
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
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
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
執行探望權。
對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講,可以與對方具體協商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時間。若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那么可以依法向法院提
起訴訟,讓法官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中并沒有規定探望權的具體行駛時間,因此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