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協議
用人單位在員工工作一段時間后,通過全方面觀察的員工的工作處理方式,發現員工不適合單位的崗位工作,或員工在工作期間,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導致公司遭受巨大損失,經過綜合地慎重考慮,決定解聘(開除)該員工。在這一過程中,公司辭退員工需要簽訂補償協議。下面由我們為您介紹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協議。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協議
甲方:中山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乙方申請解除勞動
合同一事,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于年月日離職于甲方
2) 甲方于乙方辦理完畢離職手續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RMB:_________ 該款包括獎 金、加班工資、津貼、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福利等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
3) 上述款項支付完畢后,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全部結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到 任何部門、機關向甲方主張基于勞動關系的任何權利;
4) 本協議為雙方自愿平等協商達成,無欺詐、脅迫的情形,并不得向無關的第三者透露;
5) 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回上述已支付的款項,并要求乙方支付 同等金額的
違約金;
6)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中山市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述是我們整理的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協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需要一次性補發。一般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會提前一月告知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月通知,可要求對方補償一個月的工作。其他具體問題,歡迎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