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
離婚訴訟
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
離婚訴訟的地域
管轄??煞譃橐韵滤姆N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
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 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
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結合軍隊實際, 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
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范,明確規定:
1、現役軍人
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2、現役軍人申請
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
3、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
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
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4、軍人
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
離婚相同,均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