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許可使用,是指注冊
商標所有權人,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冊
商標。 許可他人使用自己擁有的注冊
商標,許可使用人和被許可使用人應當簽訂注冊
商標使用
合同。 訂立注冊
商標使用
合同應當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人與被許可使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址(住所); 二、許可使用的
商標的名稱及許可使用該
商標的商品名稱; 三、許可使用的
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要求; 四、許可使用的時間、地域; 五、許可使用的報酬及支付時間、方式; 六、
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的方式; 八、其他雙方約定的內容。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應當經
商標局備案,沒有備案不影響
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使用
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未在
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被許可使用人在與許可人協商
商標的許可使用
合同時,最好約定
商標使用
合同應在
商標局備案后生效的條款,以減少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