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該條規定的意思就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是不可撤銷的。
也就是說一方將自己婚前的房子贈與另一方時,必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贈與行為才生效,否則法律給予了贈與人法定撤銷權,贈與人享有隨時反悔的權利,但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除外。
我國采取不動產登記制度,無論何種原因,
房產物權均需要登記才產生效力。簽定贈與
房產合同時,僅簽有協議未實際過戶的情況下,最終是否能真正得到房屋的物權,還不確定。只有辦理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后,才取得贈與
房產的所有權。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是不可撤銷的,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甚至是完全歸一方所有。婚姻關系存繼期間的
房產,不論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即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完全可以約定將共同
房產歸一方所有,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贈與的標的僅限于一方所有的財產才可能成立贈與。即然是夫妻財產約定而不是贈與也就具有不可撤銷性,雙方簽字即生效。即婚后雙方購買的
房產,完全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歸一方所有,而該約定簽字即生效,不論是否變更登記,均不影響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