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如何打官司? 一、如何
起訴
1、選擇最有利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
2、如果確認因為
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患者一方可以
起訴醫療機構;因多個
醫療機構的
醫療行為遭受損害的,患者可以同時
起訴多個
醫療機構;如果在診療過程中,確認因
醫療產品,比如
醫療器械、藥品、消毒藥劑等遭受損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
起訴醫療機構外,還可以一并
起訴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如果確認患者一方因輸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遭受損害的,可以同時
起訴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
3、患者一方既可以選擇依據
醫療服務
合同起訴醫療機構主張
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起訴醫療機構主張侵權責任。這兩類責任的法律認定依據不同,選擇不同的主張,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但同時,《指引》明確,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案情釋明患者一方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
二、證據材料
1、
醫療機構應配合患者復制病歷資料
2、醫患雙方都有責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歷資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歷資料,導致不能查清有關事實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
醫療費發票及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資料。
3、《指引》強調,患者及其近親屬有權復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診療期間形成的所有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患方患者復制、封存已經形成的病歷資料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三、醫方權利
1、六種情形醫生可先緊急施救
2、《指引》明確,有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達意見,經
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
醫療措施:(一)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系方式的;(二)有聯系方式但聯系不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的意見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數意見的;(五)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指引》同時指出,在前款情形下,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立即實施相應的
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患方患者請求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限于當時的
醫療水平可免除
醫療機構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
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
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2、《指引》進一步提出,“限于當時的
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在
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
醫療意外的;2、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綜上所述,就是我們對
醫療糾紛如何打官司問題的解答,您在遇見
醫療糾紛時可以以此作為參考,發生
醫療事故后要及時的保存證據,由于醫患關系的存在,患者能夠掌握的證據往往很少,所以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您在遇見
醫療糾紛時可以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問題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