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而來的,是為保護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工程價款最終得以實現的一種權利,是一種法定優先權,它優于銀行貸款抵押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有行使期限規定的,若超過規定的行使期限,則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喪失。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
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又該如何起算。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為保護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款最終得以實現,它主要考慮到承包人的勞動物化到
建筑物當中,當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就
建筑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而
建筑物的價款能夠最大化體現的時間是在建設工程竣工之后,所以對于履行完畢的建設工程,工程竣工之日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而對于因糾紛承包人沒有履行完畢的情形,因承包人
合同未履行完畢,工程沒有實際竣工日,根據優先受償權的特點,從有利承包人的角度,承包人停工日早于
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的,施工
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承包人停工日在
合同約定竣工日期之后,則承包人實際停工之日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應按以下情況確定:發生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6個月的起算點;發生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6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6個月的起算點。權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行使優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