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在雙方感情出現問題時就會分居,以此來緩沖一下緊張的夫妻關系。夫妻分居一般會造成兩個后果,一是雙方重歸于好,而是雙方感情破裂,選擇
離婚。那么如何才算法律上的分居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才算法律上的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提出
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個法定的
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即“因感情不和”和“分居滿兩年”。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必須是由于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且是因為夫妻雙方主觀上的原因,即雙方自愿選擇分開生活而造成的分居。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還可能因為其他客觀原因而被迫無法一起共同生活。比如雙方雖然有很好的夫妻感情,但因為工作原因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生活,并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況,就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分居行為。
二、夫妻之間分居多久就可以
離婚?
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應當調解,經調解無效后,可以準予
離婚。因此夫妻雙方在法定分居的情況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夫妻之間分居滿兩年,經人民法院調解后,就可以
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一)從提出
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
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
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
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二)分居時間應該連續計算。如果夫妻分居后又
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后一次
同居結束后重新計算。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中一種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調解無效,那么就可以判決準許
離婚。但是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需要提供一些相應的證明材料,才能夠使法院相信夫妻分居的事實,并根據這一事實判決夫妻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