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但是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3、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該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于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什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要確定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與夫妻個人債務相區分。
(1)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4)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
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