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
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急救、
醫療人員到達現場的,由急救、
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應當積極協助。
交通警察調查交通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現場調查內容包括:
(一)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三)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四)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
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五)與
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六)其他與
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勘查
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
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