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泄露商業秘密是秘密泄露的最基本的途徑:
(一)權利人故意泄密
1.為申請
專利而導致泄密
對創新的技術和信息可以通過
專利與商業秘密來保護。
專利保護的新穎性要求高,必須是以前沒有的信息,即創新的信息;而商業秘密要求具有相對創新性即可.即是貿易或商業一般不被知道的信息。
專利保護有期限限制而商業秘密只要是秘密,可以永久存續。然而,兩者保護力度不同,對于
專利保護,只要
專利有效,不管他人是否有獨立發明,均享有被保護的權利;而對于商業秘密,只要他人獨立發現以及通過反向工程方法獲取,商業秘密的權利就會喪失。對于商業秘密如果不申請
專利,則只能靠保密法提供保護,而保密法具有不確定性,尤其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時,保密法所提供的保護就如同虛設。
2.由于權利人銷售產品而導致商業秘密泄露
一般涉及工藝流程的秘密,通過觀察拆卸成品是不能了解其生產過程及其技術秘密的。但是某些產品如自行車的傳動裝置,就可因拆卸等反向工程而了解其技術秘密。權利人將產品銷售后(尤其是在大規模銷售產品時,黑箱封閉條款不能進行有效保護時),則視為權利?!案F竭”,從而失去對權利之體現物的壟斷權,其他人得通過拆卸等手段了解產品中含有的技術構成,權利人對此無權干涉。
3.權利人因著述或演講而泄密
大部分杰出人才愿意把自己最先進的研究開發成果告訴同行,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樣顯然可以在本領域里取得學術地位或專業威望。但是,同時這也意味著這些信息已經進入了公共領域,并且永遠不能再對該商業秘密要求擁有所有權。權利人必須牢記,發表技術著作,出席專業領域的會議或參加貿易會議,經常是處于本領域內具有很高知識背景的同行之中。這些同行們能敏銳地捕捉到有關信息字里行間的言外之意,并且清楚哪些信息是沒有明確披露的。因此,某些權利人自己認為僅是微不足道、無足輕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競爭對手一直苦苦探尋的關鍵性信息。
4.權利人為了宣傳或介紹產品而泄密
公關宣傳、學術交流或所屬知密人員向大眾媒體投稿把關不嚴,通過寫文章宣傳報道泄露商業秘密的現象比較嚴重。
5.權利人出于某種因素而公開其秘密
例如軟件開發者無償公開其軟件以造福于民,民間老中醫公開其祖傳秘方以治病救人等等。
(二)權利人因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而泄密
1.接受外來人員采訪、參觀、考察、實習中因疏忽大意而泄密。
2.權利人因保密意識不強,保密制度不健全而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