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是過失或者間接故意。根據刑法規定,綁架罪適用死刑的情節一是致被綁架人死亡,二是殺害被綁架人。從字面上理解,殺害被綁架人應當包含在致被綁架人死亡的情節之內,但是立法者將其分開表述,表明了致被綁架人死亡與殺害被綁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獨立的,如果這里“致被綁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則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綁架人死亡的罪責只能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
2.被綁架人的死亡結果與綁架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相對于“故意殺害被綁架人”來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綁架人往往出于過失造成被綁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觀惡性較小,如果不管何種原因,只要出現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對行為人科以重刑,無疑擴大了死刑的適用范圍,同時也違背了刑法限制適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因果關系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
3,殺害被綁架人不是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中的結果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造成的,且行為人對于加重結果的出現是過失。在綁架罪中,如果行為人為控制被綁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主觀上并不追求被綁架人的死亡,對于死亡結果是過失的罪責,可以認定為結果加重犯,但毫無疑問,這種情形應屬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殺害被綁架人。而對于為滅口或其他原因在綁架行為之外獨立的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由于被綁架人的死亡結果不是綁架行為造成的,而是殺人行為造成的,且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而非過失,故而,殺害被綁架人不宜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4,殺害被綁架人也不是情節加重犯。情節加重犯是指某種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種嚴重的情節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類型,如果將“殺害被綁架人”理解為情節加重犯,則意味著只要行為人有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無論被綁架人是否出現死亡的后果,對行為人均要科以死刑。這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將犯罪過程中的預備、未遂、中止一概判處死刑,有悖于我國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義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