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
專利權和
商標權同屬于工業產權,兩者分別受到《
專利法》和《
商標法》的保護。外觀設計
專利與
商標有明顯區別:第一,概念不同。簡單地說,外觀設計是一種產品裝飾,而
商標是一種區別性標志。第二,獲得權利的法律程序不同。外觀設計
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如果他人在
專利申請時或者
專利權獲準后提出早于該項
專利而公開使用的證據,則該
專利會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而注冊
商標必須通過實質審查,經過異議期才能得到專用權,其審查程序較外觀設計
專利嚴格。第三,外觀設計
專利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為10年,不可續展。
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10年,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時間為10年。 但是在實踐中,
商標與外觀設計
專利又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由于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即可以作為
商標注冊,又可以作為裝飾申請外觀設計
專利,因此,出現了
商標權與外觀設計
專利權沖突問題。1995年12月,國家工商局下發文件,提出了《關于處理
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
專利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該文件指出: 一、
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
專利權是重要的
知識產權,分別受《
商標法》和《
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即注冊
商標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觀設計
專利權利的,可以通過
商標局或者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
商標注冊不當法律程序撤銷已注冊
商標;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取得侵犯他人已注冊
商標的,
商標專用權人可以通過
專利局或者
專利復審委員會,依照撤銷
專利或者宣布
專利無效法律程序取消
專利權。 二、對于以外觀設計
專利權對抗他人
商標專用權的,如果該
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日期,在該外觀設計
專利被撤銷或者宣布無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
商標法》,及時對
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