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案時間和受理時間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中的立案時間
1、民事訴訟立案時間一般為七日內。
2、《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
二、關于民事訴訟立案時間的其他相關知識點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三、民事訴訟中的受理時間
1、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于職責范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
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
起訴,必須受理。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四、關于民事訴訟受理時間的其他相關知識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
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
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
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
起訴的案件,在不得
起訴的期限內
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綜上,就是對民事訴訟法立案時間和受理時間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總結。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立案時間一般為7日,受理期限一般也是7日。但是對于法院受理案件,有很多特殊的情況,需要與普通情況予以區分。如果需要提起民事訴訟,我們建議,去咨詢專業律師,委托代理人,用最省心最省力的方式達到最佳利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