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申請注冊的
商標是否與先權
商標近似,要先看該
商標與在先權
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然后從
商標的整體結構、讀音和含義去判斷
商標是否近似。在
商標審查中,審查人員將按商品(服務)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等實際情況,對“同一種商品(服務)”(如服裝與夾克衫互為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服務)”(如茄克核與大衣互為類似商品)、“近似
商標”作出判斷和裁定。 近似
商標是指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讀音、含義或者整體結構上有一定差別,但又難以使人區分,易使消費者造成誤認的
商標。 1、文字
商標的近似 對于文字
商標來說,近似
商標是指所用文字在讀音、字體、含義、排列順序等方面相同或者引起誤認的
商標。 a)
商標在使用同一種語言文字時,
商標文字的讀音、含義相同,但文字字形不同的,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 b)
商標文字部分不同但讀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無含義,會給消費者造成誤認的,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但
商標文字的字形、字義截然不同,直觀不會給消費者造成誤認的,則不判為近似
商標; c)
商標文字使用的是同一語言文字,其含義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讀音和字形不同,
商標整體結構區別較大的,一般不判為近似
商標; d)相同的多音字
商標,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 e)
商標漢字已注冊或申請在先,他人僅以漢語拼音申請注冊的,判為近似
商標;但漢語拼音已注冊或者申請在先,則不能排斥漢字申請注冊,只是該漢字
商標不得使用其漢語拼音,但在先權利的漢語拼音有特指含義的除外。 f)
商標文字所表述的含義相同,僅在前后、中間加上數詞、形容詞或副詞,并未改變實質含義的,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但
商標文字前后、中間增加其他詞匯,改變了含義,所指事物不同并確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為近似
商標。 g)漢字
商標的文字及字數相同,僅顛倒排列順序而未改變含義,或者無特定含義的,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但
商標文字顛倒排列順序后含義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漢語拼音或者采用豎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誤認的,一般不判為近似
商標。 h)由三個以上的字組成、無確定含義的
商標,排列順序相同,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商標,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 i)中文詞匯與外文詞匯常用含義相同的,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 j)由外文字母組成的無含義
商標,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順序相同,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誤認的,判為近似
商標。但有明確含義的外文
商標,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順序相同,但因其含義不同,且讀音有別,不足以使消費者造成誤認的,不判為近似
商標。 k)
商標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誤認的,一般判為近似
商標。 l)由數字組成的
商標,部分數字相同且排列順序相同,易造成誤認的,判為近似
商標。 m)構成數字
商標的文字不同,但數字含義相同的,視為近似
商標。 2、圖形
商標的近似 近似的圖形
商標是指
商標整體結構相同、外觀近似,在視覺上容易引起混淆的
商標。 3、組合
商標的近似 a)近似的組合
商標是指構成
商標的文字、圖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體近似,易使消費者誤認的
商標。 b)
商標的構成文字相同,雖然其書寫方法或者與之結合在一起的圖形有較大差別,仍應視為近似
商標。 c)
商標的文字部分不同,但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為近似
商標。 d)
商標整體或者主體近似的,判為近似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