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當事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
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