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起訴條件
1、
離婚起訴的前提:
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男方不得
起訴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
離婚起訴訴訟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征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提
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
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
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
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
離婚起訴費。
三、制作
離婚起訴書的注意事項:
制作
離婚起訴書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將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寫清楚。一般在制作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1、
離婚起訴書在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關信息時,尤其要寫明被告的聯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據此地址把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到被告手中。
2、
離婚起訴書訴訟請求要寫清楚,
離婚請求是一定要寫的,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涉及到的財需要寫。如果不涉及到子女問題,你不需要寫子女撫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