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
合同無效是怎樣的 一、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
合同無效的法律規(guī)定
1、《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我國《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二、對于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
合同無效相競合的觀點
無效
合同制度創(chuàng)設的原因旨在保護公序良俗,體現(xiàn)了國家意志的干預,主要針對違法的民事行為,而可撤銷
合同制度的創(chuàng)設旨在維護私益,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和
合同自由,通過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允許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作出對其中本身最有利的選擇。但是由于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相依相生的關系,致使法律有時會出現(xiàn)重合之處。
對此,有人認為,二者應當沒有重合的問題。但這與實際情況不符一如對“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為無效
合同,但是,根據(jù)(l
合同法沙第74條,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即如果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
合同所進行的財產(chǎn)處分行為已經(jīng)或將要損害債權人利益,那么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當事人既享有無效
合同請求權又可以行使撤銷權。對這一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針對當然無效之行為,當事人只能主張無效而不能主張可撤銷。另一種觀點以TheodorKipp為代表,他提出“法律上雙重效果理論”,認為,如果一個應受保護的所有權人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已有某項救濟方法(無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濟方法(撤銷),致使不能有所主張,實屬怪誕可笑”。也有人認為,不應允許當事人撤銷無效行為,但在事實上并不排除當事人以何種訴由向法院
起訴的選擇余地。但這種觀點只是在訴權上解決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問題,但是沒有解決法院如何判決的問題。
三、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
合同無效怎樣正確適用
現(xiàn)在,我們分別不同情況作一分析。
(一)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這屬于《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
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這與《
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的情形有部分重合之處,即如果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
合同無償轉讓財產(chǎn),則對此類
合同,因
合同的效力屬于法院主動審查的范圍,所以無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還是
合同無效請求權,法院都必須對
合同效力作出判斷。如果單純地認定該
合同無效,則《
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就會被架空,我們認為,《
合同法》第52條是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的規(guī)定,這里的第三人利益是一個極為廣泛的含義,首先,第三人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某一群體,其利益可能是債權的安全,但更包括人身權、名譽權等廣泛的合法權利。因此,前面所述的74條與52條部分重合的情況應當屬于一個特例。
從法理角度來看,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處分屬于法律允許的范圍,如果債務人與惡意第三人通過
合同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僅僅是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則在債權人申請撤銷該
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根據(jù)《
合同法》第74條撤銷。但如果在債權人申請確認該
合同無效的話,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在證明債務人與受讓人均有惡意,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判定
合同無效。但在
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其處理結果與主張撤銷是不同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合同屬于無效
合同,但是其并沒有對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考量,所以有可能造成
合同無效請求權與撤銷權的并存。如果
合同是以欺詐方式訂立的
合同的
合同,受欺詐方以請求撤銷時,人民法院對
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我們認為,法院必須對
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斷,在
合同本身違法性比較明顯的情形下,無論雙方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主觀目的如何,
合同是無效的,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是法院在判斷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時必須要考量的。法院不能以存在欺詐等情形而判定
合同屬于可撤銷
合同而不否定
合同的效力。因為,如果這樣認定的話,如果撤銷權過期或撤銷權人撤回訴訟,則一個違法
合同就可能生效了。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
此種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張變更或撤銷。但如果雙方訂立的
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形成了
合同無效請求權與撤銷權的并存。因此,有必要確定在這種情形下的處理原則我們認為,與前述第二種情形一樣,如果
合同符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則無論當事人是向法院提起
合同無效還是撤銷之訴,
合同都應判定無效。
綜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
合同無效是可能發(fā)生競合的,不過我國法律上很多認對此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由于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
合同無效兩者競合不僅是選擇哪一個的問題,而選擇適用必然涉及到法院判決的問題,因此是比較困難的。債權人撤銷權與確認
合同無效該怎樣正確適用?其實,這需要根據(jù)不同的原因和針對不同情形做出具體相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