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都無法做到好聚好散,最后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是通過打官司的方式進行的,這也就是法律中說的訴訟
離婚。既然涉及到了打
離婚官司,那么必然就有一定的流程要求。具體來說,打
離婚官司的流程是怎樣的?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打
離婚官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
離婚案件的
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理由。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
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
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
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經開庭審理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至此,
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二、一般
離婚應該在哪里
起訴
(一)一般
1、
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軍婚訴訟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細解)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
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
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訴訟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一般需要打
離婚官司才能解除婚姻關系的,此時多數都是
離婚夫妻之間產生了爭議,而要想通過訴訟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的話,此時就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尤其是對
起訴的一方,若沒有足夠充足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那么最終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