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股權轉讓的要件?
股權,是指股東基于其出資行為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
公司法第三章中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相互轉讓
股權以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作了明確規定。
然而,在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和受讓人通過訂立
股權轉讓
合同完成交易,但
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否就意味著受讓人
股權的獲得?受讓人在什么時候、什么樣的情況下取代原股東真正成為
股權的所有者,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股權何時發生轉移——這其實可歸結為一個問題:
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為何?
對此,
公司法并沒有給出答案。
一、
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我國學界和實務界大致有三種觀點:
(1)工商變更登記說。認為
股權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轉移。
(2)股東名冊變更說。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
股權的標志。
(3)通知轉移說。認為
股權轉讓
合同生效后,只要轉讓人將轉讓事實以書面方式通知了公司,
股權轉讓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即告完成。
應當說,第二種觀點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識,認為新股東的加入或原有股東
股權比例的變化記載在股東名冊上,才會發生
股權轉讓的效力;
而公司因
股權轉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只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這種觀點屬于目前的主流觀點。
但是,目前實務界面對這個問題上存在諸多糾結:一方面承認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
股權的標志;另一方面卻認為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變更的公示,即在
股權轉讓雙方履行了
股權轉讓協議后,向社會公示
股權的變更結果。
由此可知,既然是公示
股權的變更結果,那此結果當然發生在公示以前,也就是說,先出現了
股權變更的生效,才通過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予以公示,否則豈非邏輯上的悖論?
修訂后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
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顯然,該條規定不應僅僅理解為
股權轉讓
合同的生效,應當理解為整個
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而只有在
股權轉讓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應的股東名冊變更記載等義務。
二、
股權變更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
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公司
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
股權轉讓協議原件(注明
股權由誰轉讓給誰,
股權、
債權債務一并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以上就是我們對
股權轉讓的要件相關內容的整理,
股權的轉讓一般是以自由為原則,但也存在著法律、章程和
合同上的一些限制,具體內容在
公司法里有詳細描述。若股東轉讓
股權給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半數同意才能實行。如對此還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網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