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案件的訴訟
管轄應如何確定?
確定
離婚案件的訴訟
管轄,主要應審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
離婚案件
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存在離開住所地情況的,需注意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原告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
起訴的,應由原告提供被告至
起訴時在該法院轄區內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2)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的案件,應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該條第(一)至(四)項規定情形的證據。
(3)如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且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超過一年的,由現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哪些案件應屬于婚姻無效的訴由范疇?
訟爭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起訴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訴由定性應為“婚姻無效”,而非“
離婚”。
3、屬于無效婚姻情形,而當事人以
離婚為由
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將查明的婚姻關系無效事實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變更訴由。當事人不變更的,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變更案由,并分別制作宣告婚姻無效判決書及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應當注意的是:
(1)法院查明訴由系無效婚姻的,應依法宣告婚姻無效,不得以當事人申請撤訴或按自動撤訴處理等為由以撤訴方式結案。
(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藥物治療可以維持正常狀態的,不能按無效婚姻處理。
(3)無效婚姻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且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官應告知當事人對此判決不得
上訴。
4、哪些案件應屬于撤銷婚姻關系的訴由范疇?
訟爭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條所涉的婚姻可撤銷情形,即受脅迫結婚的,屬于撤銷婚姻關系的訴由范疇。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法條所規定的1年期間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主張撤銷婚姻關系的撤銷權即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