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彩禮返還作了原則性規定。
一、未辦結婚登記,彩禮返還考慮當事人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支持。但在具體的案件中,應該返還多少,要考慮雙方的過錯。如甲男在婚禮舉辦當日拒絕迎娶乙女,對雙方不能最終結婚負有較大過錯,并對乙女的名譽造成較大損失,所以全額返還明顯不公。但是給付見面禮目的是為了結婚,該目的不能實現,如果僅因甲男過錯不予返還,又略顯嚴厲。所以綜合整個案情,應以酌情返還為佳。
二、已辦結婚登記,彩禮返還考慮當事人共同生活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的,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據意見》第19條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取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對于彩禮,我國婚姻法既不鼓勵也不提倡,但由此引發的糾紛法律應該予以規范。結合本案,彩禮應該酌情返還,具體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要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生活時間長短以及彩禮的使用情況。本案中甲男乙女已經生活3年左右,雖有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但仍應酌情少部分返還,二審法院的判決即是如此。
三、未辦結婚登記,彩禮返還考慮保護弱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予支持。但這一規定直接適用于本案,判決全額返還明顯不公。對此,需要綜合全部案情,從公平角度出發,考慮雙方當事人過錯、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以及社會風俗。本案中,甲男乙女[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 在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期間,甲男經常晚上離家,二人從未發生兩性關系,乙女追問原因也從不解釋,無奈,乙女回娘家居住。本著保護弱者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在彩禮上應酌情減少。法院判決返還80%是正確和合理的。
四、未辦結婚登記,彩禮返還考慮共同生活狀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后但未共同生活的,應予支持。但是,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況。本案中,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即發生矛盾,并且取消婚禮,應當認定為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后,確未建立共同生活關系,甲男要求返還彩禮,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雙方在登記結婚前,有數月的共同生活經歷,從照顧女方利益角度出發,甲男的返還彩禮請求應酌情支持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