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也就是說,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要件包括:
1、時間: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
2、方式: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勞動者就可以離職,并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
提前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應該要注意什么?
1、注意辭職書文件的措辭。
辭職文件可以用“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辭職通知書”等,因為這是跟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相關通知義務,是一種告知。若用申請書,則可能被認為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而發出的要約。
2、保留辭職文書送達公司的證據。
可以通過如下方式取得有效證據:錄音、錄像、請同事證明、郵寄特快未專遞、要求接收人在通知上簽字等。
如果不辭而別,有什么法律責任嗎?
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
合同。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根據法定的程序予以解除。
若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不辭而別,單方面離職,即不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
合同,也不履行通知義務,則會被認為是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