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去哪里提起民事訴訟?
一、應該去哪里提起民事訴訟
1、去具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記,向法院
起訴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2、相關法律規定:
①《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民事訴訟程序的步驟
(一)一審程序:
1、原告
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階段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8、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9、判決宣告。
(二)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所以去哪里提起民事訴訟,有的情況是被告住所地,有的情況是被告經常居住地,這要根據不同的狀況來判定。民事訴訟主要分一審和二審兩個程序,若當事人對一審的裁決無異議,就無需進行二審,這也是一審和二審最根本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