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發明
專利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產品,為了全方位的保護,其外包裝、宣傳品也可同時申請外觀設計
專利。
對于外觀設計
專利而言,若外觀設計產品僅在中國銷售,企業可以僅申請中國
專利。若該外觀設計產品有可能銷售到其他國家,則最好相應地也在這些國家申請
專利,途徑有三個:
(1)先申請中國的外觀設計
專利,然后在自申請日后6個月內再向其他國家申請,這樣可以享受優先權。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晚6個月支付其他國家的申請費用(包括代理費),同時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對其進行市場調研和產品改進,以便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在其他國家申請;
(2)當產品很成熟,并即將銷往某些國家或在某些國家加工生產時,或希望在某些國家盡快授權時,在有資金支持的前提下,可以在申請中國
專利的同時,申請這些國家的外觀設計
專利;
(3)當企業打算將產品同時在香港銷售時,還必須到香港
知識產權署注冊。
當企業的外觀設計產品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可以視為該外觀設計申請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此時,企業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否則,任何人可以以該申請在申請日前已公開、已是現有技術而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外觀
專利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