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指定原則,也稱非必要技術特征原則,是我國
專利權侵權認定的原則之一,指在
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把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區分為必要技術特征和非必要技術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術特征(多余特征)的情況下,僅以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
專利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客體是否落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原則。
按照規定,多余指定原則法院不應主動適用,但由于大多數當事人和代理人對
知識產權案件不熟悉,從而導致不能正確表達本意,應該得到保護的保護不了,法院是否可以就此問題進行訴訟引導,另外多余指定原則在什么情況下適用。
多余指定原則在
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不能輕率用該原則。凡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都是必要技術特征,均應納入技術特征對比之列,不能輕率地適用所謂的“多余指定原則”。對于權利人在
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所做的實質性的放棄或限制,在侵權訴訟中應當禁止反悔,不能將有關技術內容再納入保護范圍。要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認定等同特征,必須在“三個基本相同”的客觀判斷基礎上,同時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角度進行顯而易見性的主觀判斷。可以適當考慮
專利的創造性程度高低適度從寬或者從窄解釋權利要求。要依法認真審查各種不侵權抗辯事由和侵權責任抗辯事由,合理認定先用權,酌情支持現有技術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