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qū)別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為特殊主體,偽證罪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則只能發(fā)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
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jié)。
(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虛假證明與偽證罪中的證人作虛偽陳述如何區(qū)分的問題。我們認為,區(qū)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虛假證明或者虛偽陳述的主體是否確實具有證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虛假證明或者虛偽陳述的內容是否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如果本不具有證人資格的人即本來就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假冒證人的,盡管其所陳述的內容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也不能定偽證罪,而應以包庇罪論處;反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如果陳述的內容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也不構成偽證罪,而應以包庇罪論處。只有既具有證人身份,所作的虛偽陳述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才構成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