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的證明材料,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分居的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那夫妻分居的證據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夫妻分居的證據都有哪些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
同居人,
同居人的證明;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分居
1、一方居委開具的一方居住證明;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
合同;3、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4、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
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6、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7、前一次訴訟確認的分居情況。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采納。因此,對于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
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咨詢一下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尋求其他途徑辦理
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