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
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
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家
知識產權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
專利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
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要符合如下條件:
(1)僅限于發明或實用新型
專利,對于外觀設計
專利不適用強制許可;
(2)申請的主體應當是單位,個人不能作為申請強制許可的主體;
(3)申請的主體必須具備實施該
專利的條件;
(4)申請主體在申請強制許可前,已經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
專利權人實施該
專利,且未能在合理長的期限內得到許可。
申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
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
合同的證據,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才可以向國家
知識產權局申請給予
專利強制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獲得
專利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當與
專利權人訂立許可
合同并向其支付
專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