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時候被同時宣告適用緩刑的話,那么此時可以暫時不用
執行原判刑罰,但緩刑有一定的考驗期,而要是罪犯在緩刑期犯罪的話,此時又應該怎么來處理呢?下面,請跟隨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的知識吧。
一、緩刑期犯罪應該怎么處理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對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判決時,有時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以及退贓、賠償、繳納罰金等情節,仍然適用了緩刑,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刑法關于緩刑適用的原則,是不可取的。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為“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后罪數罪并罰后再適用緩刑,那就是錯上加錯。
二、緩刑期間犯罪怎么辦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
執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于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
執行的刑罰,而不能一緩再緩。況且,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那么,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
執行。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是評價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的兩個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樣,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初犯、偶犯來說顯然更大。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實刑懲罰,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改造作用,達到刑罰的目的。綜上,對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要是罪犯在緩刑期犯罪,也就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的話,此時通常會撤銷緩刑,然后對新犯之罪做出判刑之后,與原判刑罰進行數罪并罰,然后
執行實際的刑期。具體在緩刑考驗期內,也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不然也有可能導致緩刑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