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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屋結構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最新九江市
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1、在
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
拆遷人應與被
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
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其他條款;以房屋補償的,協議還應當規定房屋地點、房屋面積等內容。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的,
拆遷補償協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
保全。
3、房屋
拆遷的補償和安置,一律以房屋
拆遷公告前被
拆遷人所持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用證、戶口簿、土地使用權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為依據。
4、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公安部門停止辦理
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入戶和分戶(但出生、軍人復轉退、高、中等院校的畢業生、婚嫁等確需入戶的除外);規劃部門停辦修房、建房許可證;房屋發證機關停辦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公房租憑過戶、抵押以及落實房屋>策手續;工商部門停止辦理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5、 補償安置協議可向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公證,并報批準
拆遷機關備案。
6、涉及
拆遷港、澳、臺胞和僑胞的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執行。本市重點工程建設
拆遷按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辦理,未列入重點工程的市>建設工程
拆遷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7、
拆遷范圍內涉及的綠化帶、樹木、管線、人防等公共設施由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會同
拆遷人與有關單位聯系,依法按有關規定協商處理。
8、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積計算。
9、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規模還房或者按《九江市
拆遷房屋結構補償標準》(附件一)給予補償。
10、 拆除違章建>和超過規劃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按建>材料成本結合折舊作價收購。
11、
拆遷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或以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按《九江市
拆遷房屋非住宅停業補助費標準》(附件三)予以補償。因公用道設置、樓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設,影響還房面積的由被
拆遷人按比例分攤。就地還門面的均在商場內以柜臺形式歸還。
12、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積安置。安置面積大于原面積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購買。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價格購買,產權歸房屋使用人。非法轉讓、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使用權。
13、拆除非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形式補償的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積的市場價格計算。因市二、公益事業、重點工程建設拆除的,按有關規定
執行。
14、 拆除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
拆遷人應按下列辦法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
(1)對要求以產權調換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償還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積歸還。超過原房屋建>面積在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計算購買;超過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面積不足原建>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補償給房屋所有人。
(2)以產權調換形式在異地償還的住宅房屋,在應安置面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具體增加標準見《九江市
拆遷房屋地段因素增減標準》(附件四)。
(3)對單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價補償的,按照附件一、二、四
執行。
(4)由房管部門管理的住宅房,還房超出原面積在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含8平方米),換算成建>面積后由使用人按基準價(附件一)購買,超過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價購買,產權歸使用人所有。
15、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超過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糾紛尚未解決的,由
拆遷人提出
拆遷申請及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再行
拆遷。
拆遷前市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
拆遷人及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除房屋作現場勘察記錄,繪制圖形,拍攝照片,收集有關證據,并依法辦理證據
保全。
16、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
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施
拆遷,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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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情況再結合上面的內容判斷自己應該得到怎樣的補償標準。而且即使是在九江市這個范圍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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