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 一、什么是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
違約行為免于承擔
違約責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
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二、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1)
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
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
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
合同的免責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很多時候我們對于一些
違約行為的出現是可以預估到的,而此時當事人可能就會在
合同中具體約定相應的免責條款了,當然除了這方面外,不可抗力也是屬于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的,但此時當事人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是遇到了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