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合同法規定,訂立
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
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
合同和
專利、
專利申請
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
專利法明確規定,實施許可
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因此,
專利權實施許可
合同應當按照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按照
合同法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當事人之間進行
專利權實施許可而訂立的書面
合同應當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
知識產權局備案,由國家
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
應當注意的是,國家
知識產權局予以登記或公告的事項是
專利權的實施許可這一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
專利權實施許可
合同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