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結束后匯票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 評 析
1.匯票遺失后,B廠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是正確的。我國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可以在
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也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
票據持有人,因
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
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本案中,B廠所持有的匯票屬于可以背書轉讓的
票據,因匯票遺失,B廠可以向C銀行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區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確?!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當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第三天發布了限利害關系人三個月內申報的公告,其程序和步驟是合法正確的。
3.D持匯票向法院申報后,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B廠向法院
起訴都是正確的?!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在本案中,D是持票人,
票據被宣告無效與否直接涉及其權利,其有權申報。法院接到D的申報后,由于
票據糾紛難以在催告程序中解決,所以依法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并不等于
票據糾紛就不解決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或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也有類似規定。因此,B廠在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向人民法院
起訴是合法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