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一、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臨床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
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
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
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
醫療事故,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
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
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
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確定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
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
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后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
醫療事故的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
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
醫療過錯,民法典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典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范,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復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復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
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范沒有防范,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就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來看,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包括
醫療事故責任、民事法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當然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責任都要承擔,還要看具體案件的情況,才能確定需要誤診醫生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