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
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二、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解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主要有: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死亡受害人近親屬或者傷殘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金。
三、
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
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
交通事故原因、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確定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
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
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
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
交通事故賠償技巧
一報賠發生
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
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
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出具證明材料。
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
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二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
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
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三賠付規定之全部損失1.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
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
保險金額賠償。2.
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
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五、 賠付規定之部分損失
1.
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
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
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保險車輛的
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
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
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
保險金額為限。
六、 賠付時間在車輛修復或自
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戶應持
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
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如與
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
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七、
交通事故車輛定損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在修理車輛過程中發現修理項目和費用超出
保險公司的定損范圍的,應當與機動車所有人、
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追加定損,或者選擇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假若徑行對車輛進行修復的,將須承擔不必要的修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