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自首成立的這一重要條件時,需要注意三方面的問題:
1.犯罪人自動投案并交代罪行后隱匿、脫逃的;或者自動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等,都屬于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2.犯罪分子自坳投案并如實交代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或者提出
上訴,或者補充或更正某些事實,這都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應當允許,不能視為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
3.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或原主處,或者用電話、書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指出臟物所在。此類行為交沒有將自身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沒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誠意,因而不能成立自首。但這種主動交出臟物的行為,是悔罪的表現之一,處理時可以考慮適當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