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后,只有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才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為司法機關追訴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觀根據,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因此,主動如實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成立的工基本條件。把握自首成立的這一條件,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代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事實,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交代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3.投案人必須如交代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交代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人只能如實地交代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即能據以確定犯罪性質、情節的犯罪事實,也應視為如實交代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交代犯罪的過程中推誘罪責,
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