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
合同”,這表明承包商締結建設工程
合同旨在獲取工程款,實現營利目的,故承包商應該牢記營利之目的,改變昔日以工期和質量為管理中心的經營理念。當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實現營利之前提。
工程招投標普遍實現工程量清單報價和合理低價中標的策略,故承包商應當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和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循序漸進地建立適合自己的企業定額。如果繼續套用國家定額,不能與時俱進,最終將迷失方向。投標報價時,還要充分預測到因設計變更可能導致工程量增減量的 幅度,采取相應報價策略。
實現工程量清單必然要按照固定價報價。固定價又稱閉口價,包括單價閉口和全價閉口,二者在
合同約定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但是因設計變更可能導致工程量增加,為公平起見,承包人應當明確約定固定價風險范圍之外
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比如將材料價格漲幅度、工程量增減量或工期超過某限度等作為可調條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約定將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導致價款增加部分作為讓利,否則不能請求追加工程款。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節通用條款部分明確約定了各類工程款的付款數額、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計息始期;如未使用的,應當參照約定之。以拖欠1000萬工程款以日萬分之三計息,年息可達百萬,的確是一筆不小的款項,可以有力彌補承包商損失。對利息支付標準和付息時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施工
合同司法解釋》第17和18條。另外,滯納金與利息的性質不同,可以另行約定欠款滯納金。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結算資料,而發包人遲遲不予答復或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請求法院按照送審資料判決工程款,但發包人又提出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應當依評估價為準,雙方矛盾針鋒相對。《施工
合同司法解釋》20條規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這無疑賦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寶劍,可以有效遏制某些發包人以拖延決算為手段達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應當在施工
合同中明確約定答復期限和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過期視作認可。提
起訴訟時,法院可以依據送審價為準判決工程款。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之說。索賠是
合同履行中,當發包人未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發生錯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索賠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示范文本為28日)。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送交完整結算資料,請求結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以防喪失勝訴權。
《施工
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三種情形之一致使無法施工的,承包人經催告后可以解除
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提供的主要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履行
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當發包人屢屢失信時,雙方已不具備合作基礎,承包人應當果斷解除
合同。承包人解除
合同源于發包人嚴重
違約行為,故可依據《
合同法》97、107、113條和《施工
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違約金,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