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判定
醫療過失? 一、
醫療過失糾紛的概念
醫療過失糾紛是指因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患方發生損害,由此引起的
醫療糾紛,由于醫方存在過失,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在哪里判定
醫療過失
1、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構成何種類型的
醫療事故,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是由醫學專業機構——轄區、縣的醫學會的專家來確定的。
2、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
醫療過失行為,均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當事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醫療過失行為是根據當事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職稱和崗位責任、其應具有相應的診療護理行為能力和注意義務,在具體的
醫療活動中,因主觀上缺乏必要的謹慎而未履行注意義務的一種行為狀態。
3.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明確規定的,為醫方應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判斷
醫療過失的依據。具體標準是判斷某一具體
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依據,它在不同類型的
醫療行為上略有不同,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前者包括就診、診療、治療、手術、注射、抽血輸血、放射線治療、麻醉、調劑制藥、護理過程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
4、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后者包括說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說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說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說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說明義務不應認定為有過失。在所患疾病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的治療能力情況下,醫方還應有作出轉診指示的說明義務,以及協助患者安全、及時轉送至有條件醫院的義務。在治療過程中,醫方應就患者的疾病癥狀、過往病史、藥物過敏史及家族遺傳史進行充分、適當的詢問并加以甄別,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將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下,也可省略問診步驟,這是問診義務履行中的例外。作為判斷
醫療過失的還有與具體標準對應的抽象標準,就是指其確定
醫療行為所應具備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標準,依該標準達不到注意程度的,認定行為存在過失。
綜上所述,在哪里判定
醫療過失?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是由醫學專業機構——轄區、縣的醫學會的專家來確定的。另外,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應依據具體
醫療行為發生時臨床醫學實踐中的
醫療水準,即一般
醫療專業水準,作為確定
醫療行為人注意義務的基準,綜合
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