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主動離職時,應該注意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向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準,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因此,勞動者在未經批準單方主動離職時,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則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如果勞動者未按照法定期限提出離職,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二》第40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應履行工作交接義務
《勞動
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辦理工作交接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因而,在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以后,勞動者應及時按照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履行自身應盡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不進行工作交接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例如:上述《北京市會議紀要二》第40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未履行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守商業秘密,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四、如何獲得離職補償?
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離職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個人原因主動離職,另一種是被迫主動離職。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時,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且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最牛辭職信”的女老師就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的,因此,她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勞動者依據該條的規定被迫主動離職的話,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