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職工作以外,在業余時間內,與其他單位建立的工作關系?!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可見,兼職勞動的存在必須以不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為前提。
勞動者從事兼職勞動必須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第一,“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這是勞動者最基本的兩項義務,是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勞動者必須根據勞動
合同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承擔提供勞動的義務,并衷心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其次,為保障企業合法利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某些類型的兼職加以了限制。比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
公司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等。
雖然相關法律對勞動者兼職做了限制,但用人單位也不可濫用這些禁止權力。律師認為,《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的運用應該分為三個層面。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兼職行為被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范疇內,那么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即可解除勞動
合同。第二,如果單位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那么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對本職工作造成了影響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必須由單位對造成的影響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面臨舉證不利的后果。第三,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是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曾對勞動者指出過不要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單位沒有“指出”過的證據,以此解除勞動
合同也屬違法。
所涉法條: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北京市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后,只能受聘于一個房地產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
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