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能做
民間借貸業務嗎? 一、私募
基金能做
民間借貸業務嗎?
2015年11月底,中國
基金業協會在發布的《私募投資
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首度明確了,從P2P/P2B、眾籌、
民間借貸、配資業務、小額理財等業務的私募
基金將不予登記。
二、私募
基金的業務范圍
私募
基金公司業務范圍:各類領域投資、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業務、受托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服務;
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債券、
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禁止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三、私募
基金對投資人的要求
1、單只私募
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
證券投資
基金法》、《
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
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
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
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
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2、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二)投資于單只私募
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三)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
股票、債券、
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
保險產品、
期貨權益等。
3、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
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
基金,慈善
基金等社會公益
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中國
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
基金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4、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
基金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社會保障
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
基金,慈善
基金等社會公益
基金,依法設立并在中國
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投資私募
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提供的私募
基金能做
民間借貸業務嗎這個問題的答案。為了加強對私募
基金的管理,從2015年開始,相關的部門就已經不再私募
基金的
民間借貸業務進行登記了,除此之外,私募
基金還不能從事發放貸款、為投資外的企業提供擔保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