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
拆遷的程序
拆遷人進行
拆遷時,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相關文件,在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城市房屋
拆遷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領規劃用地許可證 城市房屋
拆遷首先應當獲得被
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
拆遷人按規定向有關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拆遷房屋的地域范圍。同時,由規劃管理部門通知被
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
2.編制
拆遷計劃和方案
拆遷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錄
拆遷范圍內的常住人員及其
房產狀況,對被
拆遷人進行逐一采訪,摸清要求,并分類做好記錄。
拆遷人再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
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編制出詳細的
拆遷計劃和方案。
3.申領
拆遷許可證 國家對房屋
拆遷實行許可制度。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拆遷。
拆遷人申請領取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拆遷計劃和
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
拆遷許可證。 房屋
拆遷許可證是
拆遷人獲得許可從事房屋
拆遷活動的法律憑證,只能對指定的項目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有效。
拆遷人必須在房屋
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
拆遷工作,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拆遷工作,不得擅自延長。由特殊原因需要變更
拆遷范圍和
拆遷期限時,
拆遷人應當及時向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報告、說明原因和理由,并得到
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
4.發布
拆遷公告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
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
拆遷人、
拆遷范圍、
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
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
拆遷管路部門和
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
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
拆遷公告一般張貼于
拆遷范圍內及周圍較為醒目、易于為公眾閱讀的地點,對于規模較大的
拆遷,應登載在當地的報紙上。通過發布房屋
拆遷公告,使被
拆遷人在正常情況下有可能了解城市建設的進程,了解
拆遷有關的法律和政策,了解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積極爭取被
拆遷人的支持和配合,減少
拆遷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房屋
拆遷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名稱、
拆遷人、
拆遷時間、
拆遷范圍、
拆遷的實施單位及其他需要讓被
拆遷人了解的有關事項。 另外,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地產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出租、調配等手續。通知房屋
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
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后回復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 5.簽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公告發布后,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的,
拆遷人只與房屋的所有人簽訂房屋
拆遷協議。但如果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
拆遷人需要分別與所有人和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
合同的范疇,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補償方式,即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
(2)補償金額。
(3)原房狀況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戶型、結構、位置和
建筑面積。
(4)結算方式。
(5)搬遷過渡方式。
(6)搬遷期限與過渡期限。
(7)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8)
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9)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變更條件。
(10)當事人雙方認可的其他條款。
此外,有房屋產權證或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用作產權調換的房屋平面圖,應作為協議附件。
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規定》的規定,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到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
拆遷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
保全。
6.實施
拆遷 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拆遷任務。搬遷結束后,
拆遷人應向被
拆遷人出具包括被
拆遷房屋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產權性質、地點、面積、搬遷時間等內容的搬遷驗收單。對完成搬遷后的房屋斷水、斷電、斷熱、斷氣,組織房屋拆除工作。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
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對
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罰款。被
拆遷人在房屋
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
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作出的
拆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
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
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
拆遷,或者由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拆遷。
(二)城市房屋
拆遷的形式 實施城市房屋
拆遷,有兩種形式:
1.自行
拆遷
即
拆遷人自己對被
拆遷人進行
拆遷安置和補償。
拆遷人自行
拆遷的,應當對
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掌握
拆遷業務知識。
2.委托
拆遷
即
拆遷人委托具有
拆遷資格的單位(即
拆遷單位)進行房屋
拆遷。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
拆遷委托成為被委托人。